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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3, 2024 1:24:13 GMT -8
在联邦最高法 的审判结束后不久,由于随后的法院先例,允许终止持续法律关系中的税收既判力的影响般反响的主题对 票的结果确定了自动终止税收既判力的效力,部长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是否可能调整所明确的谅解。 关于该判决的效力是否应该自 2007 年(即 STF 在 ADI 15-2 中宣布建立净利润社会贡献 (CSLL) 的法律符合宪法之日)起就适用,或者该判决是否适当存在争议。使用调整以便从该审议会议记录的公布中确定它们。最终,他们以一票之差出结论,无法调整判决。缺乏效力调节会立即导致以下后果:对于待解决的具体案件,这意味着法院在 2007 年 ADI 15-2 中宣布 CSLL 有效的先例将能够自此生效 。 除上述具体效力外,法院在第 2 项中确立了以直接诉讼中作出的或具有普遍影响的裁决自动中断上述关系中最终和不可上诉裁决的时间效力,尊重非追溯性、每年的先期和十九或九十的先期,取决于税收的性质”。这就是调制问题将被解决的背景。 第号法律第 27 [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927 条第 3 [4]款规定了调整。第 号法律中包含的条款涉及“经典”调整,适用于宣布该法律违宪的情况,即撤销该法律有效期内形成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比维持该 手机号码列表 法律关系更违宪的情况。那个时期;CPC 中确定的一项,不恰当地称为“调整” [5],适用于判例发生变化并对此前制定的指南进行修改的情况。尽管它们受到不同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基于对司法机构最高判决的信任的法律安全。 在持续关系中既判力的主要案例中,关于效果调整的争论仅限于特定案件中 CSLL 合宪性的有效性。部长们讨论了最高法院的其他判决,例如主题 494 (RE 596.663/RJ [6] ) 和 733 (RE 730.462/SP [7] ),其判决于 2014 年和 2015 年公布,且未涉及该事项税,会破坏这种可靠性状态,因此CSLL的既判力影响的终止将追溯至2007年。在判断主要案件时,没有考虑是否有信心产生STJ 的先例(REsp 1.118 .893/MG [8]),以及 STF 直到 2016 年(包括主题 885 本身)都明白这个问题本质上是违反宪法的,并且没有意识到非凡的资源。 正如已经提到的,本文的问题涉及围绕调制的辩论,即使在 STF 判决最终确定之后,在我们看来,STF 开始关注一个主观问题,并且仅限于调制的实际后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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